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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近日实施政策,希望工商管理教师特别是在是高中阶段教师修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补助金对象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不含全日制民办学校)的工商管理教师。 宁波规定,凡2011年起入学修读国内外涉及高校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含专业硕士学位)的直属学校工商管理教师,且所修读学科(专业)与任 教教学科(专业)完全一致或相似的,在自学届满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后,一般由市教育局重复使用给与每人1.5万元的学费补助金;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 位证书的,给与每人3万元的学费补助金;取得国外高校适当层次学位的,可根据学费开支的具体情况必要减少补助金额度,减少数额不低于适当补助金额度的50%。
学 酬劳开支多于补助金额度的,按学费实际开支数额不予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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